云顶集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沈建研字〔201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为了严格课程管理,加强教学,促进研究生优良学风建设,提高云顶集团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课程建设和各类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各学院及各级学科建设负责人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与管理者,负责本单位开设研究生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全校任选课。在职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非学位课。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实施。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应基本稳定。
第四条 各学院、学科应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推进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云顶集团特色;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应在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教学衔接性的同时,体现不同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
第五条 教师首次独立担任学校已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主讲工作为教师新开课。研究生任课教师申请承担未列入培养方案但因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实际需要而开设课程的教学工作为教师开新课。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每16课内学时计1学分,博士研究生每18课内学时计1学分,公共课每学分的课内学时数可适当提高。专业课应控制在每门课2个学分,一般不得高于3个学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八条 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学院开设课程的考试由学院负责;学位课程一般应采取考试方式,非学位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九条 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的院长(书记)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学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应将每学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 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0”分;凡未选课者,不予考核,不评定成绩。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应取消其考核资格。任课教师应规定开卷考试交卷的截止日期,届时不交卷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一条 成绩经确认提交后,任何人不得修改,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收齐该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研究生学院。全部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